歐陽過有一個蘋果,,楊康想要這個蘋果,。對歐陽過來說,蘋果值0.5元,,這就意味著對她來說,,要蘋果還是不要蘋果而換回0.5元是沒有區(qū)別的。對楊康來說,,蘋果值1元,。結(jié)果楊康花了0.75元買到了蘋果。
這是一個平常得稱不上故事的故事,。我想用它來說明什么叫作效用,。這個蘋果對歐陽過來說只值0.5元,這就是這個蘋果對歐陽過的效用,。交易的結(jié)果是歐陽過得到了0.75元,,所以他的效用增加了0.25元,。同理,楊過的效用也增加了0.25元,。通過這次交易,,他們兩個人的效用都增加了,都有了收益,。這時我們說,,這次買賣是有效率的。而效率,,是經(jīng)濟學的首要目標,。但這會有如下問題:
為什么同一個蘋果對歐陽過就只值0.5元而對楊康就值1元?換而言之,,為什么效用是主觀的,?對馬克思太過熟悉的中國讀者尤其會問:這不符合馬克思說的價值理論啊,!回答這個問題,,我必須首先說服你接受經(jīng)濟學的那個基本預設:人是理性的。
理性人,,是說人會根據(jù)一件事情對自己是不是有好處,,從而決定是去做還是不做。這似乎是常識,,卻也不無疑問:我們似乎經(jīng)常做不理性的事,。但我還是希望你同意:人一般來說還是理性的。不可理喻的人和不可理喻的時候畢竟是少數(shù),。況且,,對于以人的行為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來講,如果我們認為人本質(zhì)上是非理性的,,也即無法進行預測和研究的,,那也就意味著全部社會科學都將是對牛彈琴,那我也就沒必要在這里講這個故事了,。
好吧,,既然人是理性的,也就是說,,人能夠自己判斷某件物品對自己的效用,,效用是主觀的。同時理性的人會分析自己的成本與收益,,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,。換言之,他在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。那么我們當然可以認為:就這次買賣而言,,歐陽過一定是覺得通過這個交易他得到了好處,,所以他才答應這個交易。而楊康也沒有理由不是這么想的,。也就是說,,在這個交易中,雙方的收益都大于成本,,都實現(xiàn)了效用的增加,。這就是效率。故事中的價格可以沒有:我們完全可以假設歐陽過拿蘋果跟楊康換了一個梨,。價格或者說是金錢只是在市場經(jīng)濟里用來測量效用的一個指標,,它不夠精確也未必能普遍適用,但我們目前還沒有別的更好的指標,。我們也可以假設楊康買這個蘋果并非因為他愛吃蘋果,,而是對歐陽過別有所求,但答案仍然是一樣的:他們都獲得了好處,。推而廣之,,我們可以把蘋果換成其它財物,或是某種服務,,某種享受,,進而是某種權利,。所有這些情況下這個故事并沒有實質(zhì)變化:人只會去做也必然會去做對自己有利的事,。通過自由交換,財物也好,,權利也好,,會流向更能利用它們因而更有效用的人手中。交易不斷進行,,全部的資源就都找到了最能發(fā)揮其作用的主人,。一個有利于雙方的交易不斷重復,最終有利于全社會,。
所以我們的結(jié)論是:自由交換總是有效率的,。這就是經(jīng)濟學上的亞當斯密定理。反過來,,計劃分配可能是難以保證效率的,,因為它實際上是由一個第三方來替當事人決定他的喜好,即這個第三方要來判斷楊康是不是喜歡吃蘋果,。而顯然他未必能勝任此事,。更何況他也是理性人,他也有自己的利益,�,?赡芩_實知道楊康需要這個蘋果,,但他更愿意把蘋果留給自己。這就像包辦婚姻總是不如自由戀愛令人滿意一樣,。由此我們可以作出一個有關法律的推論:如果法律要追求效率,,它應該保護自由交易。而要使這個蘋果的故事實現(xiàn),,法律首先應該確定歐陽過對這個蘋果擁有所有權,,然后促使他倆的交易能夠?qū)崿F(xiàn),并保護交易實現(xiàn)后楊康對這個蘋果的所有權,。而學過法律的人會發(fā)現(xiàn),,那就是物權法與債權法——民法的精髓所在。
這是一個簡單但意味深長的故事,。接下來的講述中,,我們會不斷重溫這個故事。